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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辑

诉讼案例十一:保单因中断缴费失效,保险公司以已有病史拒绝复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当前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缴费,交费金额有高有低,很多人在不同时间买了多份保单,部分人可能因为经济压力暂时交不起保费,或者是忘记交费,从而导致保单失效,一般常见的寿险或重疾险,在失效两年内都可以办理复效,但是复效要健康告知,如果已经有病史还能顺利复效么?看今天的案例

一、案例还原

2000年.11.20日,黄先生向中国人寿投保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保额1万,缴费期限39年,年交保费670元(这款产品交完费后开始领取年金)

2016年1.22日,黄先生未在宽限期内补缴保费,导致保单失效。

2016年1.28日,黄先生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补缴合同保费670元。

2016年2.3日,保险公司出具拒绝恢复合同效力通知书,载明因黄耀杰以前有过主动脉全弓置换术、高血压原因,保险公司不同意复效申请。由此引发诉讼。

二、相关法律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37条规定:

保险合同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黄先生主动脉手术和高血压并非发生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因此判决黄先生补缴保费后,合同恢复效力。

四、案件启示:

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交费,导致合同失效,消费者需要留意的是:

1、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这一点很多人读过合同都可以了解,合同中一般规定:

2、而办理复效时保险公司会要求健康告知,如果是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疾病,很可能难以复效,以发生病史为由拒绝复效;但是如果是案例中那种过去发生的疾病,在中止期间没有显著恶化,仍然有机会复效。

总结,生活中谨记保单交费日期,留意保险公司交费短信提醒,如果交费金额高,提前做好保费规划,避免出现因断交导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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