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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一: 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生活中经常听业务员或消费者问,保险有个不可抗辩期,要是带病投保,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赔;但是保单生效两年后被发现,保险公司即使发现带病投保,也必须要赔,这是真的么?

老百姓对《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的理解真的正确么?通过法院过去的判决案例,一起了解下:

一、案件还原:

2009年.4.7号,王先生给自己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主险保额15万,重疾保额10万;于2009年4.9号生效。

2010年.10.25日,王先生在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小球炎及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确诊时没有申请理赔)

2011年10.10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生效已经满2年),保险公司以被保人在2006年在江北医院治疗期间已经患有肾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理赔,并退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王先生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且确认合同继续有效。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1、保险合同成立起(2009.4.9号)至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2011.11.9号)超过二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不得解除合同。

2、王先生2011.10.10号申请理赔,保险公司2011年11.9号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王先生2011年11.10号签字,自被告知道有解除事由起,已超过30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王先生诉讼请求,判决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公司要理赔重疾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合同解除。

三、案件启示:

王先生投保前已经有足以影响投保审核的病史没有如实告知,且投保后出险不报案,等到投保两年后,过了不可抗辩期再申请,引发理赔纠纷。

一审判定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合同继续有效;但是二审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很多时候人们说老百姓不懂保险,但是还是有心人想法钻保险法漏洞,利用保险法第16条不可抗辩条款做文章。

这里看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第20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做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人因其他原因发生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通过这个案例:应该明白:

1、正常情况下,不如实告知,即使打官司,很难获得预期结果。

2、通过其他一些判例,有过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然赔付的案例,但是能够赔付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保险公司本身犯低级错误,如:解除合同通知书没有及时送达被保人,或者无法证明解除合同书已经送达,造成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30天有效期)失效,还有其他一些原因,通过后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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