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本期内容分析:
1、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条件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详情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
1、参保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如何参保
符合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群体,其所在企业或者单位需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强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3、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八、发生工伤争议怎么办
通常,工伤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即指用人单位未规定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且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并且双方都有提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4)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
即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拒绝协助调查的,处2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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