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的人听说买保险要是有病史保险公司会查出来,带病投保不告知会被拒赔,很多人想出妙招,利用在医院有熟人,依靠这层关系,不用真实姓名住院就诊,后面用真实身份信息投保,从表面上看天衣无缝,但是如果被发现,保险公司自然拒赔,那么法院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一、案件还原
2012年9.25号,李先生投保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保额25万,附加医疗险和意外险(鑫盛有分红)
2012年12.30日,李先生突患疾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以投保人李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某妻子马如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投保人李先生在健康告知栏中都是填否,表示没有患有重大疾病;实质上李某以“潘小元”身份住院并用社保报了医疗保险,住院记录显示患有慢性尿毒症(肾病综合征)。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平安公司提供投保单,证明对投保人李某进行询问时,李某故意隐瞒病情,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经过查明李某在投保时确实患有肾病综合征,但对投保单不予认可,经过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投保人签名并不是李某本人所写,因此不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履行了询问义务以及李某有虚假告知。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保险金25万,保险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有对李某投保时有询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保险金25万,保险公司不服,认为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结论不合法,申请再审。
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青海高院认为:
1、合同签订时,李某本人就按约定交费,其如数缴费的行为表面其对合同记载的内容了解,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关系确认,原告马如萍对该部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一审、二审判决以投保单不是李某本人所签,以及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时履行了询问的义务为由,支持马如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予以纠正。
因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马如萍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可以拒赔。
四、案件启示:
1、投保时,保险人就投保标的和被保人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而投保人订立合同,跟保险标的和被保人有关的情况,根据《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应该如实告知的情况。
2、保险公司不惜赔,保监会统计2017年保险业寿险、财险、健康险总共赔了1万多亿,但是也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情况,即使打官司也在所不惜。
3、法院判决结果不仅仅是个案,更是一种风向标,保险是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基础上,案件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就可以认定为知道投保标的情况和被保人情况,就有义务如实告知,违背诚信原则就不会被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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