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的既往症,及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8)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除外;
(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0)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3)美容、牙齿相关检查治疗或手术、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14)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安装假肢等康复性器具;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6)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不育治疗、子宫体腔内妊娠、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人体试验、人工生殖,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
(18)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
(19)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2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中国大陆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使用未获得中国大陆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1)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2)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它耐用
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2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4)不是在指定医院购买的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附表《药品清单》以外的药品;
(25)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请购买的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该药品费用;
(26)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8)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症,膨出症,脱出症的治疗或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