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 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7) 牙科保健与牙科治疗;
(8) 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
(9) 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除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慢性疾病之外的其他既往症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疾病;
(12) 被保险人感染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等主要由性行为传播的疾病;
(13) 体检、疗养、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费用以及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4) 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5) 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 、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
(16) 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8) 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就医治疗:
从事保险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普通正常理解的地面超过 10 米的高空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翼装飞行、攀岩35等;
故意进入一般认知中存在生命危险的环境中或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自然区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36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类军事活动,如摔跤、武术比赛37、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
动;
各类特技表演;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竞速冰雪运动等。
(19) 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0)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1)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