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Brugada综合征、成骨不全症(III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疾病保险金。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的“第五条重大疾病”“第六条轻度疾病”“第七条特定疾病”“第八条少儿疾病”“第十八条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