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药品费
用,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各类鉴定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中国大陆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4)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我们审核已经对申领药品产生耐药性;
(6)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福惠保特定恶性肿瘤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不符;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8)被保险人未提交特定药品授权申请或者处方审核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