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就医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境外(释义二十二)就医;
(2)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三)引起的相关费用;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十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二十六)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不包括被保险人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释义二十七));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二十八);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二十九)、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
岩运动(释义三十)或探险活动(释义三十一);
(14)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
三十二)表演;
(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6)视力矫正、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三十三)或受酒精、毒品(释义三十四)、管制药物(释义三十
五)影响;
(1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
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8)美容、外科整形;
(19)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三十六)(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 “肾髓
质囊性病”、“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20)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2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2)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23)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
(2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七)(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