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0.6)及其并发症;
5) 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6)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7)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因职业病(见释义 10.7)产生的医疗费用;
9)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0)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2)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4)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5)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6)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7) 无医生处方药且在非医院范围内产生的药物费用或医疗费用;
18) 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9) 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 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21) 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22)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23)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4)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25)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26)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27)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28)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