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职业病;
12、在首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及等待期内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或出现与所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症状或临床表现;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
13、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之外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1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6、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8、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9、醉酒、酗酒、酒精中毒所致;
2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21、在国外或中国境外,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