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
4、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职业病;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性功能障碍治疗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疗养、包皮环切、包皮气囊扩张术、包皮剥离术、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牙科意外伤害治疗外的其他牙科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视力矫正或安装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3、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18、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19、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痔疮、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