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 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但因恶性肿瘤治疗手术后需要进行的人造乳房、面部重建或肢体矫形手术除外;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每次门诊或出院带药时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或药量超过药品说明书上所对应适应症的用量的药品费用;
14.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5.不符合入院标准或挂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时,自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7.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8.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之外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2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及剖宫产)、 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21.牙科保健或治疗,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洁牙,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