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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

国寿康宁终身A款、B款

重疾
保终身 大品牌 重疾豁免
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岁 交费期限:趸/5/10/15/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1年 职业要求: 智能核保:无
产品深度分析

作为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人寿历经71载,资金和实力都是很强悍的,服务机构网点分布广泛,在乡镇都能找到中国人寿的身影,不仅品牌知名度高,客户服务也是非常的方便。

我们知道国寿推出的康宁系列,到目前为止已经历经了几代,每一款上市都受到了客户的喜好和认可。时代在进步,产品也不断的在更新升级。但是对于投保了最早的康宁产品客户来说,有什么值得保留和改进的地方呢?

我们来看下早在2008年就已经上市的康宁终身A款和B款的特点,康宁终身A款和B款的保障上都只有重疾、重疾豁免以及身故保障。B款相较于A款的不同点在于保额是会增长的。那么,投保了这两款保险,交完保费以后怎么办?这两款保险能返钱吗?

本期主要分析:

1、国寿康宁终身A款和B款基本信息介绍

2、国寿康宁终身A、B款的核心优势和相对不足

3、有康宁终身A、B款,交完了保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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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财君点评
亮点

亮点一:大品牌公司,网点分布广,售后服务便捷

亮点二:重疾可以赔到保额2倍,身故赔到3倍保额,赔完重疾后还可以赔1倍身故

适合人群

喜好国寿品牌

需要注意

重疾赔2倍保额,是需要生效或复效2年后,身故也是。

查看产品不足

1.核心保障

保障名称

赔付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依据合同约定

测评文章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注册时间:2006年 理赔电话:9551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5-16层
服务网点

经营区域为全国,目前已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深圳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成立了分支机构,在上海设立了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详细信息以产品约定为准,如果发现信息有误,点击这里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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