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10、被保险人醉酒;
11、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
1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 (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13、不孕不育治疗、不孕不育治疗、输卵管阻塞、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 (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按药品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6、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整形、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美容、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17、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具体范围根据各地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公布的范围确定)以及质子重离子治疗;
18、因器官移植所产生的器官获取费用,包括对器官捐赠人进行的器官摘除及与此相关的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19、中药类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冬虫草、海马、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胎盘、鞭、尾、筯、骨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20、非手术中使用的假体、矫正器具、支具、拐杖、轮椅及各种康复理疗器械或保健按摩用品的租 、轮椅及各种康复理疗器械或保健按摩用品的租赁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