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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四:妻子“瞒着”买保险,丈夫没签名法院为何确认保单有效?

说到保单,最简单的说,其实就是一本写着如何赔钱和如何领钱的法律合同,既然是合同,自然要投保人和被保人签字同意才有效,然而现实中,有时候妻子同意给丈夫买保险,丈夫是顶梁柱,有个保障更安心,但是丈夫不同意,结果妻子瞒着丈夫就买了,而签名自然不是丈夫亲笔签名,这种保单要是丈夫哪天发现,是否可以认为无效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一、案件还原

丁先生和姜女士为夫妻关系。

2008年2.29日,姜女士瞒着丁先生投保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被保人是丁某,保额3.5万,年交保费20000,交5年。(金彩明天保单每三年返保额9%,65岁返基本保额,80岁满期给付保额180%)

注意:姜某说这份保单被保人是业务员代签名,但是保险公司否认,具体是谁签的无法定论。姜某提到业务员说这份保单交三年就可以,第四年就还本付息,但是实际要交5年,丁某第三年让孩子去领钱时才发现要交5年。

因此,丁先生认为这份保单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未经本人同意,且不是本人亲笔签名,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二、相关法律及判决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没有要求书面同意)

注意:由于金彩明天两全保险65岁前身故赔3倍保额,65岁后身故赔2赔保额,虽然有死亡赔付,但是这款产品也可以领取生存金、满期金,到底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看法不一。

一审判决: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

1、丁某和姜某是夫妻关系,姜某对丁某具有保险利益,姜某以丁某的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订立合同可以不征得丁某同意,故姜某可以以丁某为被保人投保本案保险合同。

2、法院认为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并不是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还有生存保险金和满期金,并不是单纯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丁某要求确认整份保单无效依据不足。

因此,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丁某请求,认定合同有效,丁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二审法院认为金彩明天两全保险,无论是生存金、满期金和身故保险金,均围绕人身健康为主要内容,生存与满期对应了身故,重点指向了身故,法院认为金彩明天两全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这与一审法院观点不同)。

2、二审法院认为丁某虽然没有签字同意,但是法院认为姜某是农村家庭妇女,两份保单,每年交费4万,系重大家庭决策,姜某不可能做到完全隐瞒上述事实,且丁某如果不同意合同,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而不是等到三年以后。

3、合同订立于2008年,案件发生在2011年,应该依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不需要书面同意,没有要求一定要书面同意,依据最高法规定,本案使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启示

1、虚夸收益是导致理财产品纠纷的重要原因。买保险理财主要为的是收益,这个案件很大诱因就是业务员说这款产品三年后返本付息,明显是销售误导,即使是按照高档分红,三年也是回不了本。

2、保险公司回访制度任有缺陷,保险合同订立后,其回访是针对投保人,并不会对被保人回访,现实中可能真的会发生不知情情况下,配偶或子女给自己买了保险而不自知。

3、二审法院认为常见的两全型的保险理财产品,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这一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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